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和省教育厅、财政厅的有关规定,学校出台了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与奖励办法。
办法规定,质量工程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管理原则为:统一规划,分年实施;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绩效考评。重点资助品牌特色专业、精品课程和教学改革项目,并对获得一等奖的优秀教材项目给予奖励。
办法规定,对获得校级、省级和国家级立项的质量工程各类项目,学校分别资助一定数额的建设经费。要求各类项目按照专项资金预算标准填报项目建设任务书,经审查通过后,一般不作调整,分年度分批分期拨付,教务处进行过程监控。
办法规定,质量工程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业务费、设备购置费、维修费、人才培养费、加班费、超课时补贴、奖金等,并分别明确了国家级、省级、校级项目经费支持及支出的具体细则。
办法强调,质量工程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土建、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劳务费、福利费以及与质量工程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规定品牌专业特色专业用于业务费(A类)的支出控制在预算总额的5%以内;精品课程(包括国家级、省级双语教学示范课程)用于业务费(A类)的支出控制在预算总额的5%以内;图书(资料)购置费、网络课程维护费支出控制在预算总额的10%以内;优秀教材用于业务费(A类)的支出控制在预算总额的5%以内;教学团队和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用于业务费(A类)等的支出控制在预算总额的5%以内;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用于业务费(A类)等的支出控制在预算总额的2%以内(学校鼓励实验室对外开放,加班费支出控制在预算总额的2%以内);设备购置费、实验耗材费不低于预算总额的70%。
办法规定,根据需要,学校将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质量工程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专项财务检查或中期评估,结果与资金下拨直接挂钩,对完成建设任务的,全额下拨资金;对出色完成建设任务的,予以奖励;对未完成建设任务的,停止资金支持,并责令限期整改。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立项的质量工程项目(包括教学名师)和国家级、省级立项的大学生创新实验项目,分别给予一定数额的奖励(办法规定了具体标准)。出色完成精品课程和双语教学示范课程等教学录像任务(备课、讲课、录像、后期制作和上网等),获得国家级立项的项目,学校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00元/节;获得省级立项的项目,学校一次性奖励人民币总额300元/节。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作者:王建英编辑:李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