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7日,学校出台了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并确定该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办法明确了教学成果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在优化学科(专业)教学体系、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加强教学管理,转换管理机制,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在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实验技术、教学手段;在加强课程建设和实践教学;在教材建设方面取得的突出成果和其它突出的教学成果。
办法规定了申报教学成果奖的级别及评选程序,规定校级教学成果奖的奖励范围为从事教学工作、教学管理工作的有关人员,重点是教学第一线的教师。校级教学成果奖的申报条件是,申报人必须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的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必须是学校的正式在编人员;成果是规定年限内所取得或完成的;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一般不超过5人。
办法规定,学校优秀教学成果奖每四年评选一次,优秀教材奖每两年评选一次,其它奖励根据需要不定期评选。
办法还确定了评选程序和步骤,明确了不同奖级的奖励额度。对获得国家级和省部级教学成果奖的集体和个人,学校给予重奖:国家级特等奖奖励人民币总额50万元,一等奖奖励人民币总额30万元,二等奖奖励人民币总额10万元;省部级一等奖奖励人民币总额5万元,二等奖奖励人民币总额3万元,三等奖奖励人民币总额1万元。校级教学成果奖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优秀奖,一等奖奖金总额0.8万元、二等奖奖金总额0.5万元、优秀奖奖金总额0.2万元。学校对主要完成者(一般不超过五人)分别颁发荣誉证书,并对集体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颁发奖状,对同时获国家级、省部级、校级奖的,按最高奖级发给奖金,不重复计奖。在职称评定、职务聘任、岗位考核和评优晋级中,凡获得以上奖励的项目主要完成人,按相应等级的科研项目及奖励计算。
对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教学成果者,办法规定,经查证属实后即撤销其奖励,收回奖金、证书,并给予行政处分。(作者:王建英编辑:李红)